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萍乡一男子拆除老旧厂房不慎从房屋上摔落倒地,雇主哭晕了!

10月16日,萍乡中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,对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不慎造成人身损害的,依据各方过错而划分各方损害赔偿责任。

去年4月,某中心与邓先生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,约定将其土建工程承包给邓先生施工。因该工程需将原有老旧厂房拆除后才能进行新工程的建设,但拆房未签订施工合同。后邓先生让侄子李某雇佣几人进行拆旧厂房,李某遂叫朋友前往进行拆除工作,李某的朋友持铁锤上爬到旧厂房的屋顶上进行拆除工作时,不慎从房屋上摔落倒地,当日即被送至医院,李某的朋友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八级

李某的朋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邓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,某中心及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,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确定邓先生承担60%的赔偿责任约,某中心承担20%的责任约,李某的朋友承担20%的责任。邓先生不服上诉至本院。

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的朋友与邓先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。邓先生不具备拆除老厂房的施工资质,却雇请他人进行施工,作为雇主应当尽到妥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,为雇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。邓先生明知拆除旧厂房存在较大安全风险,其既未在现场监督管理,也未向李某的朋友等人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,从而导致事故发生。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。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 法院提醒,雇佣他人作业,应尽妥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,为雇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,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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